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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51904号“永和世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8:45第62851904号“永和世家”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25号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俊哲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俊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851904号“永和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世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水烟休息室服务;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029638号“永和晨炊”商标、第57020409号“永和朝点”商标,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餐馆;快餐馆;酒吧;茶馆;饭店;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967888号“YON H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商标,第4033258号“永和豆浆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柜台出租;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永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水烟休息室服务;餐具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51904号“永和世家”商标在“水烟休息室服务;餐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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