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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71976号“AIRAS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8:38第63771976号“AIRASI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026号
异议人:亚航商务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明发
异议人亚航商务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明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771976号“AIRAS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RASI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5056号、第40549669号、第7353063号“AIR ASI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空中运输”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空中运输”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证据不足。 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非固有英文字母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英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同时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10多件商标,包括“DH”“MOTOROLA”“SILVADUR”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71976号“AIRAS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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