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803680号“仁尚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8:31第63803680号“仁尚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535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汉兴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汉兴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03680号“仁尚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仁尚和”,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蜂蜜;饼干;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米果(膨化食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2551号“仁和RENHE”、第47294787A号“仁和”、第4796639号“仁和 RENHE及图”、第35417614号“仁和 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粉;茶;冰糖燕窝;糖果;谷类制品;面条;食用淀粉;饼干;玉米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3680号“仁尚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