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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99543号“抖夫人DOUFUR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7:09第64399543号“抖夫人DOUFURE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585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而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小而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399543号“抖夫人DOUFU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夫人DOUFUR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膏;香精油;非医用漱口剂;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27829005号“抖音”商标、第36254388号“抖惊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衣粉;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33823545号“抖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考勤机;衡量器具;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视频显示屏;灭火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99543号“抖夫人DOUFUR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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