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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83838号“GATOR HEA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7:16第64783838号“GATOR HEAD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96号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包时尚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包时尚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83838号“GATOR HEA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TOR HEA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407号、第940231号“LACOSTE及图”、第3269795号、第33115305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38122号、第808033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的第37270581号、第44092777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旅行包;运动包;皮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83838号“GATOR HEA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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