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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01275号“清森美SEMEIFRES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7:03第64701275号“清森美SEMEIFRESH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578号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邦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邦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01275号“清森美SEMEIFRES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森美SEMEIFRES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杀病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12231号“清美”、第19341483号“清美TRAMY及图”、第19341401号“清优美”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豆制品”商品上的“清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01275号“清森美SEMEIFRES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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