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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85100号“中宏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6:45第65085100号“中宏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462号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中宏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中宏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85100号“中宏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宏联”指定使用于第7类“注油器(机器部件);带式输送机;提升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4326号“中联”、第16520873号“ZOOMLION”、第53693917号、第16662879号“中联重科”、第53687437号“中联凌云”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压路机;升降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中联”、“ZOOMLIO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85100号“中宏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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