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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19159号“洛爵杰尼诗RODGE GENES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6:06第64419159号“洛爵杰尼诗RODGE GENES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157号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419159号“洛爵杰尼诗RODGE GENE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爵杰尼诗RODGE GENESE”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068号“HENNESSY及图”、第725686号“轩尼诗”、第11908534号“HENNESSY MAISON FONDEE EN 1765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法国白兰地酒;白兰地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19159号“洛爵杰尼诗RODGE GENES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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