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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87614号“郎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6:13第64887614号“郎酿”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078号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讷河市惠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87614号“郎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郎酿”指定使用于第31类“谷(谷类);未加工的谷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30335号“郎窑”、第32935846号“郎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48118号“顺品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87614号“郎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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