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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42317号“IT-MA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5:55第62842317号“IT-MA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36号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辉达通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辉达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842317号“IT-MA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T-MAC”指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箱;洗涤槽用可拆卸的垫”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4258号、第4548163号“MAC”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42317号“IT-MA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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