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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48281号“象窝果珍XIANGWOGUOZHE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5:49第63948281号“象窝果珍XIANGWOGUOZHEN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663号
异议人:广东翔顺象窝禅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绿宝中科(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翔顺象窝禅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绿宝中科(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948281号“象窝果珍XIANGWOGUOZH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象窝果珍XIANGWOGUOZH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谷类制品;面粉;糖;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74930号“象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60471号“象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茶;中药材;营养补充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11857号“象窝山”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7973号“象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蜂蜜;月饼”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15815号“象窝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食用淀粉;冰棍;食用小苏打;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糖;糖果;燕麦食品;面粉;谷类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48281号“象窝果珍XIANGWOGUOZHEN及图”商标在“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糖;糖果;燕麦食品;面粉;谷类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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