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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95186号“诗尼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5:42第63795186号“诗尼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134号
异议人: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宝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宝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3795186号“诗尼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诗尼曼”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研磨材料;家用除水垢剂;洗洁精;香”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84441号、第31963559号、第10797202号、第28812948号“诗尼曼”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香精油”、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空气炸锅”、第20类“碗柜;床”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碗柜;餐具柜;家具”等商品上的“诗尼曼”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95186号“诗尼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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