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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55793号“AL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5:36第54555793号“AL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30号
异议人:爱尔开-阿贝优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济众泰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尔开-阿贝优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济众泰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4555793号“AL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C”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袋;动物用护肤药品;牙科用复合材料”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7716H号“ALK”商标、第1201381号“AL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膏药;绷敷材料”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555793号“AL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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