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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48828号“云中珑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5:17第64248828号“云中珑岱”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673号
异议人:罗斯柴尔德男爵(山东)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珑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斯柴尔德男爵(山东)酒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珑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48828号“云中珑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中珑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27703号“LONG 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36466号“珑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商业信息”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06148A号“珑岱酒庄”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业务的经营管理辅助;商业咨询;商业信息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48828号“云中珑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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