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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58996号“云中珑岱”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5:23第64258996号“云中珑岱”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674号
异议人:罗斯柴尔德男爵(山东)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珑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斯柴尔德男爵(山东)酒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珑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58996号“云中珑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中珑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72132号“LONG 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备办宴席”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72125号“珑岱”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旅馆预订”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06148A号“珑岱酒庄”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临时住宿;欧式菜肴的餐饮供应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饭店;私人厨师服务;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58996号“云中珑岱”商标在“茶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饭店;私人厨师服务;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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