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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35629号“皇家蒂斯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4:55第63035629号“皇家蒂斯曼”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536号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力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力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035629号“皇家蒂斯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蒂斯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昔;奶粉;米浆;蛋白质牛奶;食用油脂;食用燕窝;蛋;奶油(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品用果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1629号“DS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浓肉汁;果冻”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84921号“帝斯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凝乳;食用油;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蒂斯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DSM ROYALTY及图”、“臻爱喜宝”、“金色喜宝 GOLD HAPP”、“科里斯坦•汉森”、“迪巧 DOCTOR”等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帝斯曼”近似,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35629号“皇家蒂斯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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