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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15232号“STYLENAN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4:42第63415232号“STYLENAND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04号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韵文丰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韵文丰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415232号“STYLENAN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TYLENANDA”,指定使用于第12类“踏板摩托车;摩托车车把;摩托车车架;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95098号、第17995103号“STYLENANDA”、第17994949号“STYLE NANDA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皮革膏”、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关联公司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关联公司已将“NANDA”作为其商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踏板摩托车;摩托车车把”等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关联公司商号尚有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15232号“STYLENAN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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