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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64778号“鑫君澜XINJUN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4:34第63264778号“鑫君澜XINJUNLA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63号
异议人:浙江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通江县鑫君澜大酒店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通江县鑫君澜大酒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64778号“鑫君澜XINJUN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酒店房间预订服务;酒店家具租赁;茶馆;出租家具;餐馆服务;宠物旅馆服务;养老院;宠物寄养;托儿所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95354号“君澜”、第48460405号“君澜爱餐”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64778号“鑫君澜XINJUNL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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