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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14277号“MATE FINA”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4:28第63814277号“MATE FINA”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14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大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大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14277号“MATE F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61572号、第39369820号“MATEOS”、第38429216号“MATEAUDI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价格比较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MATE”,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14277号“MATE FINA”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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