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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66704号“SIBOS AKTORI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4:21第61366704号“SIBOS AKTORIK”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42号
异议人:赛普•阿克托瑞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艾洛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普•阿克托瑞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艾洛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1366704号“SIBOS AKTORI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BOS AKTORIK”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材料分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等。 异议人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26811号“SIPOS”、第1426811H号“SIPOS”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5587790号“SIPO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用电动驱动装置;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第9类“电动调节设备;逆变器(电);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遥控仪器”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SIPOS”商标及其字号“SIPOS AKTORIK GmbH”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并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号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者,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却将与异议人商标、字号相近的文字作为商标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此种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字号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字号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字号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此外,异议人请求对其“SIPO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66704号“SIBOS AKTORI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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