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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33880号“潍柴福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3:38第62133880号“潍柴福沃”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1998号
异议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齐朋
异议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齐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133880号“潍柴福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潍柴福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0776号、第17189896号“潍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33880号“潍柴福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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