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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54175号“水时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3:48第60354175号“水时捷”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2000号
异议人: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淳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0354175号“水时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时捷”指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研磨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5784号“利时捷LISHIJI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灭幼虫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行为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54175号“水时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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