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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8282号“PT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3:31第62208282号“PTC”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890号
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广和正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楠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楠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陈树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2208282号“PT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T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合页;家用金属滑轨;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门插销;磁碰块;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金属滑轮(非机器用);提拉窗用金属滑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84891号“DTC”商标、第27547254号“DTC”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金属闩;金属栓;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家用金属滑轨;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英文字型字体、表现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08282号“PT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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