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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73488号“觅光鸭AMIRO DU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3:24第64973488号“觅光鸭AMIRO DUCK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433号
异议人:深圳市宗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吴宏宇
异议人深圳市宗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宏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4973488号“觅光鸭AMIRO DU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光鸭AMIRO DUC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长椅子;野营用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98194号、第62687109号“觅光”、第18613284号、第62680655号“AMIRO”、第41719777号“AMIRO LIFE”、第54247586号“AMIROLAB及图”、第62695842号“觅光 AMIRO”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觅光”、“AMIR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73488号“觅光鸭AMIRO DUC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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