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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68310号“新荣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3:17第62668310号“新荣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744号
异议人:临海市新荣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银宛
异议人临海市新荣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银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668310号“新荣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荣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非金属箱;非金属梯凳”。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46196号、第10080047号“新荣记”、第10687156号“新荣记XINRONGJ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0类“木头或塑料标志牌;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第43类“饭店;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68310号“新荣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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