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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44548号“孝景红XIAOJINGH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2:29第65344548号“孝景红XIAOJINGHO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934号
异议人:南陵县兴农优质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花香彼岸(杭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陵县兴农优质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花香彼岸(杭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44548号“孝景红XIAOJING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孝景红XIAOJINGHONG”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绿茶;糖;糖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48968A号、第3577280号“景红JINGH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谷类制品;食用面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44548号“孝景红XIAOJINGH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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