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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76694号“UUSAP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2:22第65676694号“UUSAP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24号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迪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迪策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76694号“UUSAP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USAPM”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77532号、第39777532A号“AP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贵金属;首饰盒;项链吊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UUSAPM”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APM”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76694号“UUSAP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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