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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47731号“圣帝欧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0:54第62947731号“圣帝欧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959号
异议人一:重庆古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梅嫒嫒
异议人重庆古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嫒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2947731号“圣帝欧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帝欧派”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 异议人重庆古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24068号“圣缔欧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纤维板;胶合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第4411926号“欧派 OUPA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第19类“栏杆;非金属折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83409号“欧派江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欧派”, 双方差异细微,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47731号“圣帝欧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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