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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81421号“恒庆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1:00第65481421号“恒庆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58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贯民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贯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481421号“恒庆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庆祥”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382号、第3735344号“恒源祥”、第6418000号“恒源祥REIGEE及图”、第11596452号“恒源祥 1927”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81421号“恒庆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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