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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76935号“虚线辣妹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0:14第64876935号“虚线辣妹子”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207号
异议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张小胜
异议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876935号“虚线辣妹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虚线辣妹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59213号、第20095381号“辣妹子LAMEIZ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辣妹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其“辣妹子”商标在“水果罐头、水产罐头、蔬菜罐头”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76935号“虚线辣妹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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