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5797722号“百纯云台 BETTER CHOO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0:05第55797722号“百纯云台 BETTER CHOOSE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661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红武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红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55797722号“百纯云台 BETTER CHOO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纯云台 BETTER CHOOS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23965号、第14110859号“图形”、第18207328号“ON.YOU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腰带”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应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97722号“百纯云台 BETTER CHOO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