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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69219号“KINCOK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0:20第63469219号“KINCOKE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210号
异议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浅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浅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3469219号“KINCOK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NCOK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复印机(照相、静电、热);智能手机;电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8454号、第13105768号、第14502309号、第21626476号、第13105766号“KINC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人机界面;配置操作终端;条码读出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科研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KINC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69219号“KINCOK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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