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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76540号“YENK EEN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59第63876540号“YENK EENK”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691号
异议人:李惠美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塞文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惠美对被异议人西安塞文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76540号“YENK EE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NK EEN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毛衣;衬衫;裤子;外套;裙子;大衣;夹克(服装);皮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0872239号“EENK”、在先注册的第40985412号“已恩珂 EENK”、第62339610号“EENK LETTER”、第62352359号“EENK PROJECT”、第62348705号“EENK LETTER PROJECT”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EENK”, 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76540号“YENK EEN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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