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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65746号“米佳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52第63365746号“米佳米”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12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野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野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365746号“米佳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佳米”指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书桌;衣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20335791号“米加”商标,第20336038号“米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便携计算机”、第11类“烫发用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37504A号“米家”商标,第20171327号“米家MIJIA”商标,第28009967号“小米”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9685701号“MI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非金属制钥匙圈”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无密切相关,且双方商标文字有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65746号“米佳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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