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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20337号“乐哺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35第63220337号“乐哺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138号
异议人:联合康药(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乐哺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康药(亚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乐哺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220337号“乐哺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哺明”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奶酪;酸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40463号“乐辅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60069号“乐哺智LEBUZHI”、第14340721号“乐辅智”、第9260118号“乐哺智LEBUZH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食物”、第29类“牛奶制品;腌制蔬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20337号“乐哺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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