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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97277号“宝视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28第62497277号“宝视源”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421号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康平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康平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2497277号“宝视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视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葛粉;食用淀粉;面粉;非医用草本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加工过的谷物;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1048号、第40578378号“视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谷类制品;甜食;谷类制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视源”,双方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非医用草本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面粉;谷类制品;加工过的谷物;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食用淀粉;食用葛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97277号“宝视源”商标在“非医用草本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人食用的加工过的早餐谷物食品;面粉;谷类制品;加工过的谷物;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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