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232088号“狄斯森特 DESCENT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22第60232088号“狄斯森特 DESCENT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838号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丁祥南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丁祥南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0232088号“狄斯森特 DESCEN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狄斯森特DESCENTE”指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露;皮革护理剂;芳香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363号“DESCENTE”、第28789640号“DESCENTE”、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罩;领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认为其引证的第159363号“DESCENTE”商标、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我局在本案中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在“沐浴露;皮革护理剂;芳香油;化妆品”等行业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异议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32088号“狄斯森特 DESCEN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