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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49895号“AUMM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16第63649895号“AUMMAX”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626号
异议人:深圳玛丝菲尔噢姆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兴东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玛丝菲尔噢姆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兴东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649895号“AUM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MMAX”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幼儿园;实际培训(示范);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演出制作;游乐园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58645号“AUM”商标、第9276605号“AUM”商标、第13058850号“AUM”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别为第9类“电暖衣服;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第25类“服装;内衣;袜”、第35类“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49895号“AUMM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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