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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96596号“油城赛车小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9:08第63696596号“油城赛车小镇”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982号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金港湾国际赛车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庆乘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金港湾国际赛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庆乘尚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96596号“油城赛车小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油城赛车小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组织娱乐活动;举办娱乐活动;摄影;娱乐服务;演出;体育比赛计时;导游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72333号“赛车小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赛车小镇”,含义上无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组织娱乐活动;举办娱乐活动;摄影;娱乐服务;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比赛计时;导游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96596号“油城赛车小镇”商标在“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比赛;组织娱乐活动;举办娱乐活动;摄影;娱乐服务;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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