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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8067号“SEVENUPMA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8:19第63298067号“SEVENUPMA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63号
异议人:普特费列浓缩液解决方案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恒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特费列浓缩液解决方案无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恒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298067号“SEVENUP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VENUPM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测量仪器;眼镜;照相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91857号“7UP”、第9970805号“7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量器具;量具;霓虹灯;智能手机;自动广告机;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英文文字“SEVENUP”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8067号“SEVENUPM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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