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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49422号“新春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8:13第63349422号“新春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18号
异议人:昆明春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佰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明春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佰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3349422号“新春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7363080号“春莱·东南亚小院”、第57369918号“春莱CHUNLAI及图”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941430号“春莱·版纳小厨”、第62847855号“春莱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在文字组成上有一定区别,应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49422号“新春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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