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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41998号“蚁小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8:25第63741998号“蚁小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56号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蚂蚁乐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蚂蚁乐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741998号“蚁小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小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计数器;考勤机;智能手机;防眩光眼镜;眼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11312A号“蚂蚁”、第47917084号“蚁盾”、第31133687号“邻客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的摹仿、抄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41998号“蚁小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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