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218517号“荣耀者RONGYAOZH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8:07第63218517号“荣耀者RONGYAOZH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773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浪弟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浪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18517号“荣耀者RONGYAOZ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者RONGYAOZH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贵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珠宝首饰”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03392号“荣耀”、第43856837号“荣耀亲选”、第47276549号“荣耀制噪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首饰用礼品盒;手镯;贵金属制半身像;钥匙圈用小饰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文字“荣耀”,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18517号“荣耀者RONGYAOZH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