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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46163号“兴隆笨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7:57第63146163号“兴隆笨店”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05号
异议人:南通功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功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146163号“兴隆笨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370245号“笨店笨饺”、第24978320号“笨店笨糖”、第24978328号“笨店笨包”、第24465432号“I笨店”、第31506415号“一家笨店”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46163号“兴隆笨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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