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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7989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7:51第5567989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11号
异议人:环球生命科学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万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环球生命科学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万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556798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检测;平面设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13998号“思拓凡CYTIVA及图”、第44347376号、第40711925号“CYTIV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控制;地质研究;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主体、表现形式、整体外观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7989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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