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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71627号“BESTAR COFF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58第60071627号“BESTAR COFFE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344号
异议人:上海星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蓉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星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蓉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0071627号“BESTAR COFF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STAR COFFEE”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和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第43类“茶馆;咖啡馆;快餐馆”等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34741号、第35277467号“BESTA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71627号“BESTAR COFF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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