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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67289号“飞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7:04第60167289号“飞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92号
异议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宜智能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宜智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0167289号“飞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8535号“FRESTE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新飞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67289号“飞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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