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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23038号“麒麟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52第62123038号“麒麟玖”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23号
异议人:麒麟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野县豪烨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麒麟控股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巨野县豪烨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123038号“麒麟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麒麟玖”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2659号、第7593292号“麒麟”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麒麟”,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23038号“麒麟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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