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012618号“匠香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34第64012618号“匠香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275号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匠香仁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匠香仁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12618号“匠香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匠香仁”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62485号、第14758410号“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12618号“匠香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