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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7776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28第62677762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658号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匹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匹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6777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76843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洗发剂;剃须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7776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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